湖北省鄂州市沼山林场

沼山林场关于重申党风廉政建设八项规定的通知

设置字体大小:【 】 【打印】 【页面调色版  发布时间:2013-05-19 点击次数:


内容简介:沼山林场关于重申党风廉政建设八项规定的通知

 

场属各单位:

近年来,我场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,切实规范党员干部从政行为,有力地维护了干部队伍的整体形象,促进了全场党风政风不断好转。为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,增强全场干部的法纪和廉政意识,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,现根据上级文件精神,就进一步加强党风政风建设和党员干部廉政建设,重申以下规定:

一、要牢固树立法纪观念,严禁违规收送现金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;

二、要坚持艰苦奋斗、勤俭节约,严禁用公款相互宴请、大吃大喝和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;

三、要严格履行申报审批程序,严禁大操大办婚丧嫁娶等事宜和借机敛财;

四、要严格执行外出请示报告制度,严禁公款旅游或接受下属单位及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旅游活动;

五、要坚持勤政为民、廉洁奉公,严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配偶、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;

六、要倡导积极向上的文明新风,严禁参与赌博和封建迷信活动;

七、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,严禁以各种名义滥发奖金、津贴和实物;

八、要建立健康正常的工作关系,严禁基层单位到上级机关请客送礼。

全场党员干部必须严格执行以上规定。市局纪检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查,对有禁不止、顶风违纪的,发现一起,查处一起;对领导不力、问题较多的,严格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;对情节严重,造成较坏影响的典型案例予以通报,直至追究法律责任。

 

 

鄂州市国有沼山林场

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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